
通常包括两种意义:在法律特别是刑法意义上的性犯罪,是指由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而犯罪学等学术研究中的性犯罪,是指与性欲的满足和性行为的进行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各国性观念与风俗习惯不同,其法律规范有关性犯罪的内容也各有差异。1961年美国学者A.埃利斯从各国刑法中归纳出17种性犯罪的类型,(见性犯罪学)。此外,1965年,美国学者P.H.吉布哈特等也提出了性犯罪的分类。中国刑法没有采用性犯罪的概念,在研究中,通常用“性犯罪”泛指一组与性有关的犯罪。中国学者对性犯罪的内涵有着不同见解,主要观点有:①性犯罪通常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②基于个人性的冲动、性需要的满足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破坏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违法犯罪;③反映在性行为方面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秩序、破坏人际关系的故意犯罪;④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性行为,以及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实施性行为,而侵犯他人性权利或妨害社会风化所构成的犯罪;⑤性侵犯达到违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等等。受国外影响,上述概念都没有包括淫秽物品犯罪等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综合各种观点,并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它们基本是属于侵犯人身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鉴于中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尚不完善,有人认为刑法应补充、修改一些罪名,如增设鸡奸罪、诱奸罪,增设卖淫罪、通奸罪、乱伦罪等。性犯罪的危害,不仅表现在有些犯罪(如强奸)使受害人本身备受摧残,导致自杀等恶果,而且腐蚀人们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诱发杀人、伤害、诈骗等其他刑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性犯罪引起的性病、艾滋病的蔓延还会危及国民素质,妨害生产力的发展。
犯罪构成 该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社会风化。性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性行为方面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和行使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等等。性健康指公民在性方面的身心健康,其基本标准应是个人性的满足和社会的健全运行协调一致。社会风化指与性密切相关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习俗。妨害社会风化的性犯罪,其实质也是侵犯性健康的行为(见性的刑事法律调整)。②客观方面有多种表现形式,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如强奸、强迫他人卖淫),或用腐蚀、拉拢、诱骗等非暴力手段(如引诱他人卖淫),或两种手段兼施(如奸淫幼女罪)。或以特定的性行为方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故意传播性病罪)。性犯罪一般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良好的社会风尚。一般来说,性行为如果没有危害社会(如个人的自慰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当众自己或互相手淫、教唆他人手淫,则可能构成犯罪。男女恋爱过程中的越轨性行为也不是犯罪,但是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情节严重的却构成犯罪。虽然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列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性行为(如通奸)不能视为性犯罪。对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不能予以刑事处分,但却可以采取治安处罚及其他行政处分的措施等。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满足性欲或营利等目的。如强奸罪具有奸淫的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可以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④犯罪主体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有些淫秽物品犯罪(如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自然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应当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性犯罪(如强奸罪)承担责任,已满16岁的人应当对其他性犯罪承担责任。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性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但,中年人甚至老年人的性犯罪也时有所见。
犯罪原因 性犯罪是由个体的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交互作用而引起的。
自然人在进入青春发育期后,第二性征出现,性开始趋于成熟。这时,脑垂体前叶接受下丘脑的信息后,促性腺激素大量增加,引起人体内部环境中性激素量的变化。此变化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就会产生性的冲动;人的生理上的性冲动很快影响到心理。而产生性行为的需要,引起性欲望。性冲动、性欲望形成内驱力,推动人去实施正常的性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生殖活动对于人类的延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物学意义。因此,性冲动、性欲望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正常现象,与性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一个人缺乏道德、法制的约束,不能严以律己,性本能却是构成性犯罪的生理条件。在现代社会,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医疗水平的提高,文化教育和大众传播的影响,世界范围内人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促使青少年身体的发育成熟期普遍提前。中国在1994年的调查资料表明,少女初潮期由原来的14~15岁提前到12~13岁,甚至发现年仅8岁的早熟儿童,在上海曾发生11岁的性罪错案例。一个人从产生性欲求到通过结婚合法地实现性欲望,大约有10年左右时间。伴随着性的感知、记忆、思维等心理活动的发展,青少年性欲求能量的累积也在不断增长。但是受客观条件限制(如尚未达到婚龄、择偶过程受挫等),他们的性欲求往往不能得到满足。如果不是采取疏导的方式,把他们的精力和兴趣转移到学习、工作和有益的活动中去,使性欲求在健康的环境中得到升华、化解;不是依法保障适龄青年的婚姻自由,使性欲求得到合理的释放,而是采取封闭、压抑的方式,或者任其自由发展,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就可能因失去控制而发生性越轨行为,严重的构成性犯罪。已婚者如果发生婚姻破裂,或不满足已有合法婚姻内的性生活,又不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而是一味追求感官刺激,他们受畸形性心理的驱使,放纵自身性生理需求的恶性发展,表现为喜新厌旧、放荡淫乱,甚至残忍地实施性虐待、性侵犯,也可能构成性犯罪。
除了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性犯罪与客观环境和社会因素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犯罪人一般具有道德败坏、思想意识差等特点,但并非天生品行恶劣,而是在周围环境的日浸月染下逐渐形成的。此外.性健康教育缺乏,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刑事立法滞后等社会现象,也可能引起或放纵性犯罪的滋长。性犯罪的客观因素主要有:①“性解放”思潮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西方社会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性解放”思潮,既有破除性神秘感的合理成分。又有引起纵欲主义、享乐至上的负效应。近年来,西方社会面对艾滋病灾难性的侵袭,开始反思“性解放”思潮造成的恶果,忠于爱情、回归家庭重新成为各国人们的热门话题。而在中国一部分青少年中,却误把“性解放”与只求享乐、不负责任的淫乱行为完全等同。有的为了追求金钱,甘愿丧失人格,沦为可耻可悲的卖淫者,甚至以色情为诱饵,诈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性罪错者对有不良欲望的人们起着诱导和暗示作用,而教唆犯的言行严重腐蚀着一青少年的灵魂,煽惑、怂恿他们肆无忌惮地进行淫乱活动。因为父母本身作风不正派,也有可能引导子女走向歧途。不良社会风气的存在往往形成交叉感染,也是性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②淫秽物品的巨大冲击。淫秽物品有广泛的传播媒介,其范围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堕落的书刊、图画、照片、幻灯片、录音带、影碟、电脑软件等。淫秽物品首先来源于境内外的走私活动。有关资料表明,港台地区淫秽物品泛滥成灾,仅香港每月发行“不良刊物”逾200万册,使当地40%~70%的青少年,大约50万人受到毒害。而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又把境外泛滥成灾的“黄祸”引向各地.腐蚀更多的人们。其次,一些见利忘义的企业和个人.有的利用合法身份,有的采取地下活动方式,公开或秘密地大肆炮制和贩卖淫秽物品,通过多种渠道开辟、占领文化市场。如有的出版、印制单位,为了牟取暴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制或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有的企业公开制造和向社会销售黄色电脑软件。淫秽物品富有直观性,以其鲜明生动的形象刺激人的感官。受其蛊惑导致犯罪的对象不分年龄和文化层次,但对性生理、性心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根据对犯有性罪错的青少年的调查,他们绝大部分都受到淫秽物品的影响。③性健康教育缺乏,因性愚昧引起性犯罪。由于封建遗毒的影响,在中国性知识和性道德的教育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许多家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坦诚地讨论性问题;一些中学虽然设有生理卫生课,但是顾忌太多,难以深入,又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课程形同虚设,不能达到运用性科学知识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在社会上健康有益的性教育也没有充分展开。处于性饥渴状态的青少年对异性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神秘感。他们在性学上无知,必然缺乏抵御黄毒的免疫力,容易接受不良性信息而想入非非。在没有正面疏导的状况下,他们一般从社会传媒、朋友之中获取片面、歪曲的所谓“性知识”,有的就受其驱使到社会上寻求解决性欲求的对象和机会。一部分人因性愚昧引起心理变态,是产生性犯罪的又一原因。④法律机制不完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总体看,中国刑法有关性犯罪的规定不成体系。由于立法滞后,对某些特殊的性犯罪如乱伦、性骚扰等仍无法可依;流氓罪这一“口袋罪”虽已废除,但原来囊括其中的鸡奸等行为未加规范,猥亵罪仍须不断完善;由于淫秽物品缺乏明确的界限,一些出版商借“打擦边球”的形式以售其奸,而利用电子科技手段进行的淫秽物品犯罪尚有待辨析、确认,等等。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性犯罪存在“以罚代刑”、淡化处理的现象。总之,法制不健全致使性犯罪不能及时受到惩治,犯罪人因而有恃无恐。
预防对策 预防性犯罪是一系统工程,应当动员 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和道德水准,是预防性犯罪的根本措施。为此,应当坚决屏弃各种色情文化,净化周围社会环境,排除淫乱思想的侵蚀。应当不断完善中国的法律机制,长期坚持、严厉打击性犯罪,震慑那些有性罪错倾向的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切实有效地保护人们的性权利和性健康。应当在全社会推动性教育的开展,特别加强对青少年的疏导、教育工作,把法学教育、青春期性教育和对青少年的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向他们进行文明、礼貌、自强自立、尊重他人(尤其是妇女)、预防性病、计划生育、抵御性暴力、自我保护等教育。对犯有性罪错者,除了给予必要的刑事、行政处分外,还应结合劳改、劳教的实践,研究和开展行为矫正工作,促使行为人改变恶习,减少危害社会的传染源。矫治不良性需求的方法主要有:升华法,即通过充实业余生活、学习专门技能,将性欲转化为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追求。压抑法,即使其充分认识性行为越轨的危害。抑制不良性欲的躁动。疏导法,即通过择偶、改善夫妻关系,排泄不良性欲求的积淀,强化正常的性欲求。矫治工作主要应促进性罪错者的自省,自觉抵制性诱惑,可以采取厌恶疗法,包括对越轨性行为、不良性欲求、异性主动引诱可能产生的恶果引发厌恶心理。回避法,即对可能诱发自己邪念的不良环境尽量回避,特别回避与有畸形性心理的人交往,切断对各种性信息的联想。保持距离法,与婚外异性的交往保持一定心理距离,防止因过分亲密产生越轨思想。对比法.把发生性行为的体验与由此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道德责任进行对比。试验表明,采用厌恶疗法、气功疗法等对抑制不良性欲求有一定效果。